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381执26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
被执行人湖南佳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南湖路**润沁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高甫。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佳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经审查,被执行人湖南佳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市辖区之外,且其在本市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长沙市天心区,且其在本市辖区内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对冷劳人仲字(2020)第41号《仲裁裁决书》的强制执行无管辖权。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蔡文华
审判员 陈 利
审判员 邹卷澜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唐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