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佳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佳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381执26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

被执行人湖南佳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南湖路**润沁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高甫。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佳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经审查,被执行人湖南佳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市辖区之外,且其在本市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长沙市天心区,且其在本市辖区内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对冷劳人仲字(2020)第41号《仲裁裁决书》的强制执行无管辖权。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蔡文华

审判员  陈 利

审判员  邹卷澜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唐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