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1125执38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瑶族,居民,住江永县高泽大厦新1栋1单元502室。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贵阳市××花园××单元××楼××号。
被执行人:湖南佳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天心区××路××小区××房。
法定代表人:高甫,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佳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2019年9月4日,被执行人***以其对***的180万元债权向本院申请抵销。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互负到期金钱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规定,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抵销债务本金455233元及利息107144元,合计56237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1民终973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