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602执2941号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筑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亮山社区**。
法定代表人:何海元,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灏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岳阳市屈原管理区营田镇屈汨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学军,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筑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灏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602民初56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岳阳市筑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湖南灏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9月4日、2020年10月19日、2020年11月2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湖南灏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未有可供执行的车辆、工商、证券、金融理财产品等,未查明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9月15日,本院向岳阳市国土资源局、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湖南灏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和保险情况,未查明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与被执行人湖南灏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居委会联系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湖南灏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此地,下落不明。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0年11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灏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学军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12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871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4871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发现的财产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 锋
审判员 聂登高
审判员 周石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彭 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