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灏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灏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91执71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4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华容县。
被执行人:湖南灏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屈原管理区营田镇屈汨路(原屈原糖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587034858X。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灏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2019)湘0691民初3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灏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2021年4月13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执行通知书及执行风险提示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湖南灏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
2021年4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灏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湖南灏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510057元,案件受理费7039元,执行费75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另行计算,但被执行人湖南灏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于2021年4月1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湖南灏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车辆、互联网银行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财产信息。
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向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南灏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湖南灏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权证号为176965自建房一套,该房产已查封、已抵押;于2021年4月22日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屈原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湖南灏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未发现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于2021年4月22日向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湖南灏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场主体股权、股息红利信息,查无工商登记注册等信息;于2021年4月22日向湖南省岳阳市***交通警察支队屈原管理区大队查询被执行人湖南灏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相关信息,查无车辆信息。于2022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所在的岳阳楼区枫桥湖街道大屋湾社区调查财产,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22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湖南灏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岳阳市屈原管理区营田镇余家坪社区委员会调查财产,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22年4月8日再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询,未发现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依法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湖南灏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余额银行账户一年,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10月18日依法扣留被执行人***在它案执行款项2680000元,因被执行人湖南灏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还有其他执行案件,经财产分配后,支付申请执行人***共计240937.35元。于2021年4月26日依裁定查封被执行人***位于岳阳楼区新路口办事处岳城居委会,不动产权证号为176965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3年,因该房产属于轮候冻结,本院无处置权。于2022年4月11日对被执行人湖南灏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7月2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南灏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湖南灏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7月30日到本院,被执行人湖南灏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到庭。
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灏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行为表示认可,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待发现被执行人湖南灏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再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4月1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款项510057元,案件受理费7039元,执行费7500元,已执行到位240937.35元,尚有283658.65元未执行到位。本院依法查封的房产,属于轮候查封,无处置权,除此之外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灏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易灿军
审判员  欧勇新
审判员  周 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危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