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91执713号
申请执行人:岳阳楼区老谭建材经营部,住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梅溪乡花果畈竹木市场A区83、84号。
被执行人:湖南灏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岳阳市屈原管理区营田镇屈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587034858X。
申请执行人岳阳楼区老谭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湖南灏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22日作出(2018)湘0691民初37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灏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岳阳楼区老谭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2021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湖南灏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湖南灏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岳阳楼区老谭建材经营部款项140000元,案件受理费3100元,执行费2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另行计算。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岳阳楼区老谭建材经营部同意被执行人湖南灏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底将全部案款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尚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22日作出(2018)湘0691民初37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自收到裁定之日起60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终结执行行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被执行人如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易灿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危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