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灏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691执71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2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执行人:湖南灏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屈原管理区营田镇屈汨路(屈原原糖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587034858X。
被执行人:黎金文,男,汉族,1954年5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灏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黎金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2018)湘0691民初42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灏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黎金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2021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湖南灏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黎金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湖南灏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黎金文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211720元,案件受理费4572元,执行费3076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另行计算。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执行款项211720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2018)湘0691民初42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