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灏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南灏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691执916号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屈原管理区营田镇推山咀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6057483868204。
法定代表人吴亮,局长。
被执行人:湖南灏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屈原管理区营田镇屈汨路(原屈原糖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587034858X。
法定代表人刘学军,经理。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湖南灏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一案,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2021年5月19日作出(2021)湘0691行审1号行政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灏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于2021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湖南灏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湖南灏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款项6000元,执行费50元,迟延履行金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另行计算。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已将工资款6000元强制执行到位,第三人易玉明已收到全部工资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的(2021)湘0691行审1号行政裁定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