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灏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岳阳市鸿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湖南灏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执8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鸿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唐汨宁,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灏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屈原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刘学军,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鸿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灏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602民初7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岳阳市鸿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湖南灏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月25日、3月10日、24日和5月21日发起四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湖南灏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未有可供执行的车辆、工商、证券、金融理财产品等,有银行存款少量,已扣划发放处理;于2021年2月8日,本院向岳阳市国土资源局、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湖南灏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和保险情况,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前往被执行人湖南灏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湖南灏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未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电话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6月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灏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学军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6月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48153.31元,已执行到位33449.83元,尚有114703.48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 锋
审判员 聂登高
审判员 周石保
二〇二一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彭 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