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邯郸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0329执异2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邯郸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敬红。
委托代理人:李兵,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伊川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洛宁县。
本院在执行***与邯郸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郸二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邯郸二建公司对本院冻结其在中国农业银行邯郸永年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邯郸二建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1、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329执恢230号之五执行裁定书;2、解除对邯郸二建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邯郸永年支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冻结。事实与理由:***与邯郸二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伊川县法院于2020年7月31日冻结了邯郸二建公司在在中国农业银行邯郸永年支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户,冻结金额为591190元。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除因支付“赵都壹号苑三期、四期工程B标段”项目农民工工资外,该账户不得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本案中,***与邯郸二建公司之间涉及的工程项目为“伊川县鑫隆花园6号楼”工程,并非农民工工资专户所涉及的项目,因此法院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等执行措施。为此,邯郸二建公司提出执行异议。
经审查查明:***诉***、姚小利、邯郸二建公司、洛阳市忠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豫0329民初908号民事判决,判决:一、邯郸二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15310元;并自2016年1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支付工程款515310元的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保证金100000元。三、驳回***对姚小利、洛阳市忠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的反诉请求。上述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因邯郸二建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2019)豫0329执恢230号之五执行裁定,裁定冻结邯郸二建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5018××××2090账户内存款591190元。现邯郸二建公司提出执行异议。
另查明:2020年6月23日,邯郸二建公司与邯郸市永年区御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邯郸永年支行签订了一份邯郸市永年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委托代发工资协议,约定工程建设项目为赵都壹号苑三期、四期工程B标段,邯郸二建公司需按工程建设项目在中国农业银行邯郸永年支行开立工资专用账户,专户账号:5018********等内容。2020年8月6日,邯郸市永年区住建局建筑业管理站向本院出具证明,载明该账户为邯郸二建公司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以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本案中,异议人邯郸二建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邯郸永年支行开设的账号为5018********的银行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以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故异议人邯郸二建公司提出的异议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作出的(2019)豫0329执恢230号之五执行裁定及协助冻结通知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贾 伟
审判员 范壹鸣
审判员 穆瑞瑞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司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