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邯郸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民辖终1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15864822H,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光明北大街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邯郸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2022)鲁0830民初19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2022)鲁0830民初1965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汶上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认为汶上县人民法院审理作为原告住所地法院无管辖权,因被告邯郸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邯郸市邯山区,故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系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虽然是因劳务合同引发纠纷,但实际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约定给付劳务费的方式和履行地。上诉人首先选择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认为无管辖权不予立案后,上诉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为***上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起诉的依据是被上诉人认可的已经明确货币数额的评估报告,且案涉劳务合同也已不再履行,可以证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是对民诉法第二十四条的细化,本案应以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确定管辖权。(二)一审违反法定程序。对管辖权的审查,依法仅应做程序审查,不应对案件实体作出认定,原审裁定认为“被告***挂靠被告邯郸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将被告邯郸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包的山东省武城县李家户镇**颐养中心工程中的劳务分包给原告***”,是涉及案件实体的问题,上诉人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不认可***挂靠邯郸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是邯郸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一旦原审裁定生效,即构成汶上县人民法院虽未审理,但已对***挂靠邯郸二建承包工程的法律事实作出认定,对案件进一步审理构成影响,造成混乱。 被上诉人邯郸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辩称,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一)上诉人***在此之前,曾向案涉工程施工的所在地(即施工合同履行地)的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请求立案,遭拒后,应向被上诉人住所地的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请求立案,但***违背管辖规定向其本人住所地的汶上县人民法院立案,后***不服裁定仍错误坚持上诉,显属不当。(二)本案案由是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尤其是双方并未约定管辖,只能依法适用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住所地以及案涉合同的履行地均不在上诉人的住所地,何来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说?该观点不仅错误,也缺乏法律依据。(三)现行法律虽有例外规定,但这例外四种规定的情形,均不包含上诉人***所称的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法定情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处的争议标的指向的是当事人的合同义务,本案无论是劳务合同纠纷,还是承揽合同纠纷,根据***的主张,邯郸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均负有向***支付报酬的合同义务,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作为接收货币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住所地位于山东省汶上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2022)鲁0830民初196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