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406执318号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峰峰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义井镇马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邯郸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邯山南大街83号,临时办公地为光明大街与展览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执行人: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太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人邯郸市峰峰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邯郸市峰峰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