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大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闫俊达与大厂回族自治县大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1003民初855号
原告闫俊达。
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大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俊达诉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大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闫俊达撤诉。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