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新亮点装饰有限公司

南宁市尚雅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永州市新亮点装饰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107民初2242号之一
原告:南宁市尚雅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四联村夏均坡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MYHB6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冠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冠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牌县。
被告:**,女,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被告:***,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告:永州市新亮点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皇家帝王广场1栋20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宁市尚雅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雅达公司”)与被告***、**、***、永州市新亮点装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宁市尚雅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市尚雅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6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回给原告南宁市尚雅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