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1123执38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职工,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
被执行人:永州市新亮点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皇家帝王广场1栋20楼。
被执行人:**,男,199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双牌县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双牌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8年12月18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双牌县人民法院(2018)湘1123民初7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