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新亮点装饰有限公司

(2019)湘11执143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11执143号
申请执行人:创乐(深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街道东园路滨江新村44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600818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欣,北京市兰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双牌县。
被执行人:***,女,1982年7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
被执行人:永州市新亮点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皇家帝王广场1栋20楼。
申请执行人创乐(深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市新亮点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永州市新亮点装饰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长沙仲裁委员会(2017)长仲调字第48号裁决由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成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