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103财保68号
申请人:永州市岭西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长丰大道南侧(莱茵河畔)2栋101(13-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永州市新亮点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皇家帝王广场1栋20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永州市岭西汽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永州市新亮点装饰有限公司价值186525元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永州市岭西汽贸有限公司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永州市岭西汽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申请人永州市岭西汽贸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永州市新亮点装饰有限公司价值186525元的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付。
案件申请费1453元,由申请人永州市岭西汽贸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