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1103执保169号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岭西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长丰大道南侧(莱茵河畔)2栋101(13-18)。
法定代表人:王玲,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永州市新亮点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皇家帝王广场1栋20楼。
法定代表人:陈善保,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岭西汽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市新亮点装饰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9)湘1103财保68号民事裁定书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9)湘1103财保68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