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教育建筑有限公司

邢台市教育建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民初112号
申请人:邢台市教育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新华南路长安巷**。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朝伟,河北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邢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市教育建筑有限公司、邢台福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
2019年11月13日,邢台市教育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三人,理由为:其与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所谓贷款仅是借其名义帮助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解不良贷款,本案与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追偿权纠纷,邢台市教育建筑有限公司主张的其与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关系不具有真实性,该主张能否成立属于当事人的举证问题。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标的既无请求权方面的利益,也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无利害关系,不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邢台市教育建筑有限公司申请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邢台市教育建筑有限公司追加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的申请。
审判长  魏如奇
审判员  吴俊华
审判员  秦一臣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田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