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教育建筑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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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503民初1878号
原告:***,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任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善矗,河北领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信都区。
被告:孔文平,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信都区。
被告:***,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信都区。
被告:韩增林,男,195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萍,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教育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襄都区新华南路长安巷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105887058X。
法定代表人:李伟。
被告:河北大榕树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15号官鲤公寓1-1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5186207XP。
法定代表人:赵彦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江梅,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高参,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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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韩增林、***、孔文平、***、邢台市教育建筑有限公司、河北大榕树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珊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晨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