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教育建筑有限公司

河北古顺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教育建筑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03财保4号

申请人河北古顺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信都区中兴西大街7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685723614T。

法定代表人:安海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梅,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邢台市教育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新华南路长安巷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105887058X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河北古顺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保全被申请人价值1050万元资产(被申请人所有的登记在邢台市新茂源牧场名下邢房权证桥西字第××号、邢房权证桥西字第××号、邢房权证桥西字第××号、邢房权证桥西字第××号房产及冀证征(1988)6号土地使用权),申请人河北古顺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前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古顺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邢台市新茂源牧场名下邢房权证桥西字第××号、邢房权证桥西字第××号、邢房权证桥西字第××号、邢房权证桥西字第××号房产及冀证征(1988)6号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古顺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程秀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付彦佼

书 记 员 康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