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诚大春旭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91民初6344号

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开发区福泉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118431498T。

法定代表人:宋鑫系。

被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近海经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2088994168N。

法定代表人:徐春旭。

本院在受理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7元,由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景武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