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91民初6344号
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开发区福泉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118431498T。
法定代表人:宋鑫系。
被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近海经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2088994168N。
法定代表人:徐春旭。
本院在受理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7元,由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景武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