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91执2873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泉东路9-26号1-2层。
法定代表人:韩旭。
被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得胜镇东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得胜镇东金村王家甸。
法定代表人:阎治锋。
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22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77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及执行费另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询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对发现的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依法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执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辽0291执287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克臣
审判员 关国震
审判员 王 琦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赵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