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91民初60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近海经济区中央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泉东路9-26号-1-2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1)辽0291民初160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保全限额394250.94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因超标的查封,申请解除以下账号的冻结: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辽中支行(账号:29×××46);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辽中支行(账号:06×××90);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长白支行(账号:42×××26)。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建材有限公司存放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辽中支行(账号:29×××46)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建材有限公司存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辽中支行(账号:06×××90)存款的冻结;
三、解除对申请人******建材有限公司存放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长白支行(账号:42×××26)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白海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