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91民初60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近海经济区中央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泉东路9-26号-1-2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1)辽0291民初160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保全限额394250.94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因超标的查封,申请解除以下账号的冻结: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辽中支行(账号:29×××46);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辽中支行(账号:06×××90);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长白支行(账号:42×××26)。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建材有限公司存放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辽中支行(账号:29×××46)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建材有限公司存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辽中支行(账号:06×××90)存款的冻结; 三、解除对申请人******建材有限公司存放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长白支行(账号:42×××26)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白海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