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保税区科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迟井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民终43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月1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5月1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珍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先进装备制造业园区金七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运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杏树屯镇人民政府林业站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保税区科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JD-14-J-1)1单元6层2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珍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运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保税区科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辽0291民初2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6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