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291民初9264号
原告:大连某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辽宁金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辽宁金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辽宁鸿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辽宁鸿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某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