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304民初422号
原告:秦皇岛宝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狮子河混凝土搅拌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朗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朗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集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秦皇岛宝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狮子河混凝土搅拌站与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集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宝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狮子河混凝土搅拌站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宝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狮子河混凝土搅拌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9元,由原告秦皇岛宝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狮子河混凝土搅拌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