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北戴河集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秦皇岛市海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戴河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民申55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宝红,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皇岛市北戴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健,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皇岛市北戴河集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皇岛市北戴河区科技园区(火车站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蓝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皇岛市海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戴河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皇岛市北戴河新区南戴河二小区。
法定代表人:*森林,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男,1966年6月20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皇岛市北戴河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皇岛市北戴河集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原告*皇岛市海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戴河第一分公司、原审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3民终3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宝红申请再审称,第三人是否将差额486858.5元全额给付了申请人是本案争议的主要事实,有待查清。申请人认为,本案二审判决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错误。对双方存在主要争议的486858.5元货款,被申请人称已全部通过自己的材料员第三人***支付给申请人,未充分举证证明。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占用了上述货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综合全案证据,包括双方一审对账情况、原审原告已为被申请人全部开具发票及录音等证据,认定申请人已收取被申请人材料员***给付的案涉货款,申请人一直占用上述款项未给付原审原告,认定事实并无不当。并判令申请人给付上述款项,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倩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