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3民终20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皇岛市北戴河集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皇岛市北戴河区科技园区(火车站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4715852215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认代理人:**,女,该公司会计。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蓝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皇岛市海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戴河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皇岛北戴河新区南戴河二小区。组织机构代码:68822XXXX。
法定代表人:*森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宝红,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皇岛市北戴河区戴河镇西古城村4栋1单元302号。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健,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皇岛市北戴河区戴河镇西古城村15栋1单元202。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川,河北蓝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皇岛市北戴河集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皇岛市海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戴河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海业一公司)、***,原审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2016)冀0392民初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1、被上诉人海业一公司在一审庭审中对上诉人集发公司的诉请变更为547290元,你院判决上诉人集发公司给付被上诉人海业一公司货款合计1080608.5元,明显已超出当事人的诉请,审理程序不当。2、上诉人集发公司二审中提交了大量新证据,拟证明一审判决认定其欠被上诉人海业一公司货款数额有误,望你院重审时对该事实进一步核实,后据实裁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2016)冀0392民初7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皇岛市北戴河集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34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京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