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北戴河集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人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北戴河集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12民初10060号
原告北京人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南路8号1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集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科技园区(火车站东)。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人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电气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集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人民电气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人民电气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人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九十四元,由原告北京人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北京人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一千零六十九元。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