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北戴河集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市北戴河集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04民初48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31生,汉族,农民,现住***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市北戴河集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北戴河区联峰北路自来水公司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4715852215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与***市北戴河集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