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04民初48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31生,汉族,农民,现住***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市北戴河集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北戴河区联峰北路自来水公司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4715852215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与***市北戴河集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