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9民初2479号
申请人:***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镇富乐村。
法定代表人:黄振林,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后湖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葛剑怀,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家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家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予以冻结或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家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达清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善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