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9民初2782号
申请人:***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镇富乐村。
法定代表人:黄振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艺得乐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后湖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王宗炳,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艺得乐木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艺得乐木制品(**)有限公司在价值560000元的财产范围以内予以保全。申请人***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艺得乐木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予以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国锋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