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县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鑫隆公司与***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玉民初字第3882号
原告玉田县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隆公司),住所地:玉田县玉田镇富乐村。
法定代表人黄振林,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鑫隆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鑫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玉田县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余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