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0405执保132号
关于衡阳市珠晖***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申请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依照(2023)湘0405财保39号民事裁定书,于2023年4月3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冻结期限为壹年,自2023年4月3起至2024年4月2日终止)。需要续行冻结、查封以上财产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因该案未足额控制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该案按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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