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川1129执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349号君泰大厦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07209289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61,073.26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川1129执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