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乡县历经铺乡宏源建筑器材租赁部与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105执116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历经铺乡宏源建筑器材租赁部。 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历经铺乡宏源建筑器材租赁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5民初1129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载明:一、解除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历经铺乡宏源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架管、扣件、租赁合同》;二、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历经铺乡宏源建筑器材租赁部返还架管62852米、扣件34844套、长顶托1200个,如不能返还按《架管、扣件、租赁合同》约定的价格(架管15元每米、扣件5.5元每个、项托20元每个)赔偿;三、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历经铺乡宏源建筑器材租赁部支付欠付的租金744272.72元(暂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后续按《架管、扣件、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继续支付至全部租赁器材归还之日止)。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1854元。由于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历经铺乡宏源建筑器材租赁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于2022年12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2023年3月2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暂未发现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收益类保险、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 2、2022年12月3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传票,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到庭。 3、2023年3月2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2023年3月28日,本院对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房产。经查,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房产有抵押,本案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至2026年3月27日止)。 6、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省监管局、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要求上述单位协助查询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情况,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历经铺乡宏源建筑器材租赁部将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3年3月28日,本案申请执行的本金、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等执行内容,均未能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历经铺乡宏源建筑器材租赁部也未能提供其它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5民初11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