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长沙县黄兴镇鼎旺设备租赁服务部与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105执109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县黄兴镇鼎旺设备租赁服务部。 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长沙县黄兴镇鼎旺设备租赁服务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5民初99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载明:一、解除申请执行人长沙县黄兴镇鼎旺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二、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长沙县黄兴镇鼎旺设备租赁服务部返还全部租赁器材;三、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长沙县黄兴镇鼎旺设备租赁服务部欠付租金及其他费用893177.46元(暂计算至2021年1月19日,其后租金按原《轮扣租赁合同》约定标准继续支付至器材全部归还之日止),并以全部欠付租金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1年1月19日起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四、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长沙县黄兴镇鼎旺设备租赁服务部欠付租金及其他费用947560.23元,并相应资金占用费(从2021年1月19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五、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长沙县黄兴镇鼎旺设备租赁服务部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519095.34元,并相应资金占用费(从2021年1月19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9072元、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8000元、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沙县黄兴镇鼎旺设备租赁服务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于2022年12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2023年3月2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暂未发现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收益类保险、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 2、2022年12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传票,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到庭。 3、2023年3月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2023年3月28日,本院对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房产。经查,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房产有抵押,本案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至2026年3月27日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 6、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省监管局、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要求上述单位协助查询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情况,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长沙县黄兴镇鼎旺设备租赁服务部将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3年3月28日,本案申请执行的本金、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等执行内容,均未能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长沙县黄兴镇鼎旺设备租赁服务部也未能提供其它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5民初99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