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新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新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夷徳懋堂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03民初2173号
原告(反诉被告):福建新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朱熹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1571407063。
法定代表人:邱朝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小敏,福建名仕(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夷徳懋堂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麻沙镇溪头村墩上**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09590858X7。
法定代表人:卢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鹤凛,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福建新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夷徳懋堂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福建新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新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新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748元,减半收取计23874元,由福建新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廖翰元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林惠娟
书 记 员 彭娜娜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