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03民初2173号
原告(反诉被告):福建新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朱熹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1571407063。
法定代表人:邱朝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小敏,福建名仕(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夷徳懋堂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麻沙镇溪头村墩上**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09590858X7。
法定代表人:卢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鹤凛,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福建新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夷徳懋堂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福建新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新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新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748元,减半收取计23874元,由福建新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廖翰元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林惠娟
书 记 员 彭娜娜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