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13民初430号
原告:厦门翔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新兴街。
法定代表人:赖明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辉,福建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思,福建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新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朱熹大道1969号。
法定代表人:邱朝立,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元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七星西路178号七星大厦(即国投大厦)第8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林元忠,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厦门翔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新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元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2022年5月11日,厦门翔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福建新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元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厦门翔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翔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翔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蔡礼节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洪燕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