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3125民初1161号
原告向发旺,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田新凤,湖南大凤律师事务所。
被告:保靖县启鹏农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光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发旺诉被告保靖县启鹏农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发旺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发旺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2元,依法减半收取906元,由原告向发旺承担。
审判员 伍章顺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龙 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