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启鹏农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保某某农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3125民初1381号 原告:***,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土家族,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保靖县。 原告:***,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瑶族,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保靖县。 原告:**,男,1984年9月11日出生,土家族,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保靖县。 被告:保****农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湖南省保靖县迁陵镇南门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5587018399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湘西锐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湖南省湘西经济开发区武陵山大道****投资服务中心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0MA4L94M11J(该公司已注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保****农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湘西锐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2元,减半收取计9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