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81民初9786号之二
申请人:湖南金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枫路69号,组织机构代码18385266-X。
法定代表人:袁志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能聪,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10号天佑大厦10楼,组织机构代码18376753-7。
法定代表人:莫湘林。
申请人湖南金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湘0181民初9786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12424元。湖南金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已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依法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242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彭利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