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金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81民初9786号之一
原告:湖南金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枫路69号,组织机构代码18385266-X。
法定代表人:袁志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能聪,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10号天佑大厦10楼,组织机构代码18376753-7。
法定代表人:莫湘林。
原告湖南金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湖南金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金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88元,减半收取374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82元,合计6326元,由湖南金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彭利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