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3民初11226号
原告:福建省烁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浦南镇浦林。
法定代表人:郝永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思烨,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湖南金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枫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袁志学。
被告:湖南金聚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谷大道627号海创科技工业区B-2栋加速器生产车间8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家国。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烁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金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金聚能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建省烁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福建省烁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并没有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烁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福建省烁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永茂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超群
书 记 员 黄新雅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