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群宝涂料有限公司与安徽安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2民初7406号之一
原告:江苏群宝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夏庄村黄埝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87699977J。
法定代表人:徐产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伟,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安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8973095E。
法定代表人:陶余桐。
原告江苏群宝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安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由审判员周运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群宝涂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安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770元,共计6720元,由原告江苏群宝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不准上诉。
审 判 员  周 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陶梦洁
书 记 员  刘琳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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