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阜阳市金来劳务有限公司与安徽安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02民初7887号
原告:安徽省阜阳市金来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河滨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349705080。
法定代表人:杨金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祥宇,安徽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安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8973095E。
法定代表人:陶余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亳州经济开发区魏武大道与亳菊路交叉口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32550678XT。
法定代表人:陈磊,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省阜阳市金来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安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安徽省阜阳市金来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省阜阳市金来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安徽省阜阳市金来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省阜阳市金来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邢丽侠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刘占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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