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恒态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安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04民初9365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恒态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安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安徽恒态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恒态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恒态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保全费1720元,共计4170元由安徽恒态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汤本刚
书记员  杜晓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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