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盛化国、安徽安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02执5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0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安徽安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8973095E,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黄山中路439号。
法定代表人:陶余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安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安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55299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陶 政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赵靖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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