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敆丘垚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周军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民终44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商丘垚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虞城县嵩山路西段北侧豫东商业广场5号楼206号。
法定代表人:袁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玉生,河南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雷,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军,男,汉族,1969年3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方钊,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安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陶余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顺阶,安徽茂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商丘垚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军、安徽安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1)豫1402民初7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1)豫1402民初76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商丘垚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24.5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吴 峰
审判员 白中哲
审判员 段智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亚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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