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宁克团、安徽安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02执547号
申请执行人:宁克团,男,1969年0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安徽安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8973095E,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黄山中路439号。
法定代表人:陶余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宁克团与安徽安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安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37179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陶 政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赵靖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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